必威50余吨废水流入灌溉渠污染环境者被判刑!某日清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锋区某村的村民张大叔如往常一样在村子附近的小河边散步,然而,眼前的景象却令他惊愕不已。往日清澈见底的河水变得浑浊不堪,还散发着令人作呕的气味。心急如焚的张大叔赶忙召集村里几位热心的年轻人沿着河道一路查看。越看越揪心,村民们意识到,这绝非自然变故,大家决定向生态环境局举报,坚决守护自己的家园。
接到举报后,铁锋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建专业调查小组奔赴该村。调查人员顺着污水的痕迹仔细排查,一个隐藏在暗处的违法排污链条逐渐浮出水面。
原来,该村附近有一个化工车间,周某民负责该车间的生产管理,他购置了两个蓝色罐体,对外宣称用于处理生产废气,村民们起初并未在意,以为这是正常的生产配套设施。但到了试生产时,问题接连出现。蓝色罐体如同破了洞的气球,根本无法有效吸收生产废气。面对这一情况,周某民便决定赶紧处理掉这两个“没用”的罐体,趁着清晨街道行人稀少,将抽水管接入污水井,随着机器的轰鸣声,罐体内的50余吨废水源源不断地排入井中。
经鉴定,排放的废水里含有铬、汞、六价铬、锌、砷、锰等重金属,以及苯、甲苯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罐内残留液体中的甲苯、间二甲苯浓度远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更糟糕的是,这些废水顺着水流必威,流入了附近的灌溉渠,致使这片珍贵的生态区域遭受重创。
因该案件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取证以后将案件线索移送铁锋公安分局处理,铁锋公安分局对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齐齐哈尔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齐齐哈尔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审理阶段周某动提交环境修复补偿款证据,表明其愿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主观态度,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积极性,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必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必威、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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